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9,司票,719,20101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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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719號
聲 請 人 陳偉立
上列聲請人陳偉立因與相對人游俊傑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
偉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按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及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票號為TH0000000(面額新台幣302,400元)、TH0000000(面額新台幣132,024元)及TH0000000(面額新台幣30萬元)之本票均未記載到期日,依前揭規定,聲請人應補正前開本票之提示日到院。

三、請提出相對人游俊傑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四、請提出梅香莊企業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表乙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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