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9,司繼,724,20101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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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繼字第724號
聲 請 人 洪忠杰
洪加城
洪文鎰
洪佳村
洪御哲
前列五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洪進貴
姚美娟
聲 請 人 李龍珠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洪忠杰、洪加城、洪文鎰、洪佳村、洪御哲之法定代理人(父母均應簽名或蓋章,並表明代理之意思)。

二、李權、李素寬之除戶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康景翔
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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