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9,司聲繼,14,2010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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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繼字第14號
聲 請 人 王仕永
被繼承人 王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個月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交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含配偶、第一順位(含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輩、曾孫輩等)、第二順位(父母)、第三順位(兄弟姊妹)、第四順位(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若以死亡者,應註明其存歿日期。

(三)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四)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親屬關係公證書。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俊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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