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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破字第9號
破 產 人 達和彰北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破產管理人 陳世雄會計師
債 權 人 信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成允
債 權 人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卓伯源
代 理 人 楊玉珍律師
複代理人 江健鋒律師
債 權 人 Veolia Environmental Services Asia Pte. Ltd.法定代理人 Mr. Jorge MORA
代 理 人 王聖斌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99年度破字第9號宣告達和彰北環保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之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理 由
一、按「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
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
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
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之。」
,破產法第13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破產財團,除部分稅款尚於行政訴訟中爭執外,餘經破產人試算分配如附表所示,本院可予認可,爰依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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