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9,補,494,2010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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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94號
聲 請 人 達和彰北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於民國99年11月1日向本院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惟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
查本件非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447,060元,應徵非訟程序費用2,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非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程序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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