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9,補,498,201011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98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5人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26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