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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08號
聲 請 人 陳忠孝即祭祀公業陳仁棗管理人
聲 請 人 陳錫維即祭祀公業陳仁棗管理人
聲 請 人 陳浤河即祭祀公業陳仁棗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等3人於民國9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聲請調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調解程序費用。
查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99,5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
聲請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程序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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