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09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3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296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