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9,補,512,201011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12號
原 告 邵沅樺即詹素梨之限.
上列原告於民國99年11月9日具狀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和美鎮○○段第463建號建物之客觀約略價額或相關稅籍資料。

二、陳報彰化縣和美鎮○○段第527建號建物之客觀約略價額或相關稅籍資料。

三、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之附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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