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9,補,519,201011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19號
原 告 夏雲虹
上列原告於民國99年11月11日具狀提起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市○○段第145建號、豐原市○○段第236建號等2筆建物之稅籍資料或客觀約略價額。

二、陳報本件是否請求分割遺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