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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19號
原 告 夏雲虹
上列原告於民國99年11月11日具狀提起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市○○段第145建號、豐原市○○段第236建號等2筆建物之稅籍資料或客觀約略價額。
二、陳報本件是否請求分割遺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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