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4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張昭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李清草等4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22,7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07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