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9,訴,276,20101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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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76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甲○○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9年10月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10月11日及99年10月26日先後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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