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9,訴,35,201011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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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5號
原 告 王古玉蘭
原 告 王創衍
原 告 王景新
兼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創永
上 一 人 李進建律師
訴訟代理人
原 告 王淑玫
原 告 王偉青
原 告 王淑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百祥(即邱垂統之遺產管理人)、邱張敏間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二項關於撤銷訴權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全部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655,8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4,608元,原告已繳納57,232元,尚有57,376元未據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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