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9,訴,35,20101124,7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5號
上訴人 王淑玫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百祥(即邱垂統之遺產管理人)、邱張

敏等人間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82,292元,應徵裁判費90,451元,因本件其他上訴人僅繳納70,404元,尚有20,0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20,047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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