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9,訴,370,201011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70號
原 告 江翰毅
訴訟代理人 江明祥
原 告 江翰拓
訴訟代理人 江宜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律師
被 告 蘇銀錠
蘇翰桀
蘇源利
蘇源正
兼上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源芳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被 告 蘇炳林
蘇炳安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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