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9,訴,509,2010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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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09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楊廣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元光、許聖秋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3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除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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