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19號
原 告 辰○○
被 告 壬○○
戊○○
己○○
寅○○
卯○○
子○○即黃國聰
癸○○
丑○○
庚○○
辛○○
訴訟參加人 固滿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元褎
訴訟參加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參加人 彰化縣大村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參加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灯城
訴訟參加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1月30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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