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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50號
上 訴 人 甲 ○
周阿彩即友財塑膠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35,71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8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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