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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8號
原 告 蔡淑月
訴訟代理人 謝明宗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
被 告 蘇建益
訴訟代理人 韋厚謙
訴訟代理人 陳俊勳
上列當事人,聲請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楹榆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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