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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50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
被 告 英旗帆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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