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9,訴,654,201011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54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962元,應徵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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