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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87號
上 訴 人 彰化縣二林鎮南光自辦市地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許先助
被上訴人 洪合馨
洪進上
洪進鄭
洪進權
洪進讚
洪合于
洪進炉
洪聰傑
洪合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1年1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未為補正,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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