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35號
原 告 李泰興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淑敏
被 告 李連春
李連忠
李連枝
李春美
李姿瑩
李綉花
謝李繡戀
曾李繡玉
陳素貞
陳進勇
陳進叁
陳進雄
薛守仁
薛守禮
薛月雲
薛碧雲
楊李繡寶
黃李錫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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