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43號
原 告 葉太良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律師
被 告 葉文平
葉德發
葉宏仁
葉宏元
葉永昌
葉明松
葉 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楹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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