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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77號
原 告 甲○○
原 告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73,023元(土地買賣價款0000000元、建物855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27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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