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9,訴,790,201011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9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二林仁愛分公司間請求給
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或查報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二林仁愛分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送達處所,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建上易字第2號和解筆錄所載鋼骨結構造房屋1棟(彰化縣二林鎮○○段759建號、門牌彰化縣二林鎮○○路470號)之鋼鐵材料部分,是否全部拆除完畢?

三、原告有無依據前開和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如有,其執行案號?執行進度?執行結果?

四、起訴狀電子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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