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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86號
上訴人即原告 施純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順欉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8,55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雪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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