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9,訴,953,201011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53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盧志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六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8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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