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9,選,15,2010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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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選字第15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
被 告 庚○○
訴訟代理人 陳政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當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甲、程序部分:按當選人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各款之情事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此於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甚明。

查被告為臺灣省彰化縣彰化市光復里第19屆里長選舉候選人,於民國(下同)99年06月12日進行投開票,經彰化縣選舉委員會於99年06月18日以彰選一字第0991250309號公告被告當選為彰化縣彰化市光復里第19屆里長。

原告為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 以被告有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1款之情事,於99年06月22日提起本件當選無效訴訟,有彰化縣選舉委員會公告影本及起訴狀上本院收文戳印可稽,揆諸前開規定,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應屬適法,合先敘明。

乙、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㈠緣99年06月12日舉行之彰化縣彰化市光復里里長選舉,依開票結果顯示,原告得票數為229票,被告之得票亦為229票有99年彰化縣村里長選舉彰化市第71投開票所報告表一件可稽,嗣以抽籤決定由被告當選並經彰化縣選舉委員會於99年06月18日公告被告當選為99年度彰化縣彰化市光復里里長。

惟查開票過程中,選務人員將一張投給原告而上有因疊折反印之圈票痕跡,能辨別係折票時所疊折反印者之有效票誤認為無效票。

如驗票結果,確有原告之有效票唱為無效票之情事者,則原告之票數應多出被告一票,此足以影響選舉結果。

按前項無效票之認定,應由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為之;

認定有爭議時,由全體監察員表決之;

表決結果正反意見同數者,該選舉票應為有效,選罷法第64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次里長選舉之無效票並非由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認定,而係任由其中一位管理員認定,此部分事實請傳訊監察員丙○○作證。

又本件開票過程中,選務人員曾將一張「所圈位置不能辨別為何人」之無效票計入被告之有效票中,此一事實有3號候選人洪文財推薦之監察員丙○○在場見聞並當場提出質疑,此一事實請傳訊監察員丙○○作證自明。

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判決被告當選無效。

㈡按選舉制度係選民自由、真實意志之抉擇及呈現,自應使選民之意志受最少之干預或介入, 方符合憲法第129條直接選舉原則;

若選民之抉擇或意志動輒因選務人員因素而使投票行為無效,自難形成真實民意(參照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720號判決理由)。

次按無效票之認定,應由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為之;

認定有爭議時,由全體監察員表決之;

表決結果正反意見同數者,該選舉票應為有效,選罷法第64條第2項定有明文, 惟此項規定僅係規定選務機關在進行開票作業時,選務人員對選票有效無效之認定程序而已,並非在排除當選無效訴訟繫屬法院時,法院對當事人主張當選票數不實之事實認定權限。

職是,當選票數是否不實,既為選舉法庭所應審認之事實,則法院開箱驗票即成為證明當事人主張事實是否真正之一種證據方法,法院自得依當事人之聲明或依職權對選務機關所封存之票匭進行開箱驗票。

又按選舉票有無效情事者,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依法認定並應當場為之。

不得於其他選舉票全部唱票完畢後始一併予以認定,彰化縣選舉委員會印製之99年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手冊第伍類開票作業與職務分配中之主任管理員職務第七項第1款有明文規定。

查證人主任管理員乙○○證稱:「(原告訴訟代理人問:你拿到廢票是由何人判斷?)里長的部分有六張廢票,我們由我們負責里長開票的人認定,我也是負責這個里長開票,主任監察員剛開始是負責市民代表的開票,後來發現里長的部分有同票的情形,所以他過來將里長部分全部選票再重新看過。」

等語。

可見里長選舉之無效票並非於唱票當場由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為之,而係全部選舉票唱票完畢發現有同票之情形後,主任監察員再重新審視無效票,從而此一無效票之認定過程顯然違反上開工作人員手冊之規定。

此外,主任管理員乙○○與主任監察員雖均認定系爭有二個圈痕之選票屬於無效票,惟查,證人即監察員丙○○證稱:「(法官問:在開票過程中,對無效票如何處理?)開完票後,廢票有6張放在一起,有蓋私章,也有沒有蓋章,其中有一張二號候選人的票,圈選的印章我認為是複印過去。」

等語;

另證人即監察員戊○○亦證稱:「(法官問:是否有幫忙里長的選票?)沒有。

開票完主任管理員乙○○有將里長部分的無效票給我們在場的選務人員看,當時有壹張選票印章很濕,顏色很濃,好像有折疊反印,應該是屬於二號的有效票,因為在無效票裡面,我有跟主任管理員反應,事後我有提到有爭議,要交給選舉委員會鑑定。

(法官問:為何你認為是折疊反印?)因為另一邊的顏色很淡,這張票是圈選二號,印泥有印到另一邊,這兩邊圈選的印章上的叉叉是反方向。

(法官問:你有無跟主任監察員反應?)我說有爭議交給選委會鑑定,主任監察員與主任管理員都說好。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剛剛你認定那張票是折疊反印,你有無將那張選票作折疊比對的動作?)有,我折疊比對是反方向,當時現場很亂,因為有候選人進來說那是廢棄。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當場主任管理員或是主任監察員有無說將選票封存,將該張爭議票交給選委會認定?)有。」

等語,足證開票現場對系爭有二個圈痕之選票是否屬於無效票之認定,主任管理員及主任監察員之意見與另二位監察員之意見相左,且主任管理員與主任監察員亦當場宣佈將該張爭議票封存交給選委會認定,是本件自有開箱驗票以查明當選票數是否有不實之必要。

㈢證人即主任監察員己○○證稱:「(法官問:原告提出有一張投給二號的無效票有爭議?)無效票我們大家共同認定,這個里長選舉總共有六張無效票,印象中里長開票過程中開票人員討論蓋兩個印的選票是有效還是無效,後來討論結果是無效票,後來拿給我看,我也認為是無效票,我要打包之前,我又一張、一張票確認,不管有效,無效票,我有請另一位監察員看,確定沒有問題才打包」等語。

按無效票之認定,應由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為之;

認定有爭議時,由全體監察員表決之;

表決結果正反意見同數者,該選舉票應為有效,選罷法第64條第2項定有明文。

准此,倘主任管理員與主任監察員對有爭議之選票均一致認定為無效票時,即毋須再會同全體監察員認定。

惟查本件里長選舉之無效票竟然由大家共同認定,且於開票過程中開票人員討論蓋兩個印的選票是有效還是無效,可見主任管理員與主任監察員對原告所舉系爭有二個圈痕之選票究竟屬於有效票或無效票仍有疑慮,否則根本不必將該張選票交由大家及開票人員討論及共同認定。

是本件自有開箱驗票以查明該張有二個圈痕之選票是否屬於無效票之必要。

㈣彰化縣選舉委員會彰選一字第0991201438號函謂:「本會依公職人員選舉選舉人領票戳記及圈選工具式樣備製之圈選工具直徑為1公分,選舉票面候選人相鄰之間隔為1公分,如選舉人將圈選工具圈蓋於相鄰候選人之共同空間只有一個圈印,圈選處僅能緊鄰二候選人之欄位框線,並無越過框線,不可能造成係同時圈選二個候選人之情形。

有無可能造成同時圈選二個候選人之情形,應以選舉票實際圈選狀況認定。」

,是證人監察員丙○○所稱:「我檢票的時候我就看到那張票的圈選印章蓋在中間,照理有蓋到兩位候選人的邊線之情形非不可能產生。」



從而,本件自有開箱驗票以查明有無監察員丙○○所稱將無效票計入被告之有效票之情形存在。

㈤末按本次選舉開票時,先開鄉鎮市民代表、次開村里張選舉票。

彰化縣選舉委員會印製之99年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手冊第伍類開票作業與職務分配中之第6項第1款有明文規定。

惟查本次選舉時,主任管理員與主任監察員卻違反上開規定,同時開民代表選舉票與里長選舉票,是且由主任管理員負責里長選舉票開票作業、主任監察員負責市民代表選舉票之開票作業,致主任管理員無法會同主任監察員於開票當場即時認定該張有二個圈痕之選票是否為無效票,故此一同時開市民代表選舉票與里長選舉票之過程顯有重大之瑕疵。

並聲明:⑴被告於99年06月12日舉行之彰化縣彰化市光復里里長選舉之當選無效。

⑵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之答辯:㈠不爭執事項:99年06月12日舉行之彰化縣彰化市光復里里長選舉,依開票結果顯示,原告得票數為229票,被告之得票亦為229票,嗣99年06月14日以抽籤決定由被告當選並經彰化縣選舉委員會於99年06月18日公告被告當選為99年度彰化縣彰化市光復里里長。

㈡爭執事項:並無原告所主張之「在開票過程中,選務人員將一張投給原告而上有因疊折反印之圈票痕跡,能辨別係折票時所疊折反印者之有效票誤認為無效票」之情事。

因查:⒈在99年06月12日當日開票過程中,原告本人係有在場,選務人員在開票過程中就該張無效票之認定,有當場向原告說明該張選票係圈選二人,非折疊反印。

而原告嗣後亦於99年06月14日親自參與由彰化縣選舉委員會在彰化市公所所舉行之公開抽籤程序,顯見原告對於99年06月12日之開票結果,應是無異議,始會親自參與99年06月14日之公開抽籤。

惟原告卻在未抽中「當選」籤後(由原告先抽),反而主張當日開票過程中,該張無效票之認定,係有疑義,實有違誠信。

⒉開票當日就該張無效票之認定,係經開票所選務人員依選罷法第64條之規定,予以認定明確,且在選務人員認定為無效票後,當場亦無人表示異議。

為此,主任管理員乙○○、主任監察員己○○證述當日有關該張無效票認定之過程即明。

因選務人員就該張無效票之認定,並無瑕疵可指,則本件實無再予以驗票之必要,原告請求再予以驗票實無必要。

⒊本次彰化市光復里里長之選舉係在公平、公開、公正下進行及抽籤。

原告以莫須有之理由,誣蔑選務人員處理不公,且漠視選舉之公平性,更甚者,原告竟在外表示(張貼)伊已是當選之里長,亦似有干擾審判公平進行之意圖,有照片四張可稽。

原告諸多行徑實已造成對經公平選舉程序合法當選彰化市光復里里長即被告之不公平。

尚祈鈞院明察速予駁回原告之訴,以維選務人員之尊嚴及被告合法當選之權益。

㈢依99年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選舉彰化市第71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乙○○於鈞院準備程序證述:「(法官問:開票的過程中,是否有發生對於一張二號是有效票,但是你們認為應該是無效票的爭議,是否有此事?)開這張票的時間忘記了,對於這票,我們從頭到尾都認為這張投給二號票是無效票,不是有效票。

(法官問:你們認為無效票是依據哪一個圖例?)無效票圖例編號第三,同時圈選二組或兩個候選人的圖例,應屬於無效票。

(法官問:圈選工具蓋上的章,很明顯是兩個嗎?)很明顯是兩個,因為我們看到這個情形,我會就該張選票作疊折的動作看看是否兩個圈印的叉叉是否是同一方向,但是我作疊折的結果是同方向,不是反方向,所以我認定不是折疊反印的圖選痕跡。

(法官問:這個動作只有你作,是否有其他人看到你作?)當天我們分兩組開票,一邊開市民代表,一邊開里長,我作這個疊折動作的時候有其他管理員看到,但是是否有監察員看到,我不清楚,這張選票我折疊後我會會同其他主任監察員給在場觀眾看,當時的觀眾都沒有意見。

(法官問:該張無效票你舉高亮票後,二號候選人有無意見?)他沒有表示任何意見。」



㈣依99年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選舉彰化市第71投開票所主任監察員己○○於鈞院準備程序證述:「(法官問:兩組人員同時開里長、市民代表票是否有先協議?)這是權宜措施。

(法官問:你負責市民代表那裡,里長開票過程中,是否有發生有一張票二選候選人的選舉票為有效無效票的爭執事項?)當天開票如果是無效票,開票過程中只要發現無效票不論是管理員或是主任管理員都會給我看。

(法官問:原告提出有一張投給二號的無效票有爭議?)無效票我們大家共同認定,這個里長選舉總共有六張無效票,印象中里長開票過程中開票人員討論蓋兩個印的選票是有效還是無效,後來討論結果是無效票,後來拿給我看,我也認為是無效票,我要打包之前,我又一張、一張票確認,不管有效,無效票,我有請另一位監察員看,確定沒有問題才打包。

(兩個圈印的部分,如何確認是無效票?)因為我跟主任管理員都認定是無效票,如果是兩個圈印的叉叉如果是同方向是無效票(圖例三),如果不是同方向是有效票,這是我們的判定標準。

(法官問:後來你們發現里長有同票情形,你有無重新確認?)我很緊張,因為從來沒有遇到同票的情形,所以我請另一位監察員重新認定確認剛剛唱過的選票,我們兩人分工合作,確認過結果還是一樣,無效票還是六張。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里長開票過程中,你與主任管理員就無效票有無發生認定上的爭議?)沒有。」



㈤由上足見,當日開票以兩組人員同時開里長、市民代表票是依慣例之權宜措施(主任管理員尚有多年選務經驗及多年主任管理員經驗)對開票之公平、公開、公正性無違,本件無證據證明以兩組人員同時開里長、市民代表票,有造成當選票不實之情事。

且主任管理委員及主任監察員對里長選舉無效票之認定並無發生認定上之爭議,自無全體監察員表決之必要(選罷法第64條第2項參照)。

㈥雖然證人丙○○(即該開票所之監察員)於鈞院準備程序證述:「其中有一張二號候選人的票,圈選的印章我認為是複印過去」。

但伊又同時證述:「(法官問問:你認為那張是反折,你如何判斷?)因為一邊印尼很濕,並且有折疊,所以我認為那是複印過去,我沒有其他的認定依據。

(法官問:里長開票過程中,無效票的認定,主任管理員及主任監察員,有無發生認定爭議的情形?)沒有。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有兩個印記的選票,在開票過程中是否有選務人員對這張選票提出異議?)沒有」。

證人丙○○徒以一邊印泥很濕,並且有折疊即認該選票是疊折反印之有效票,實與相關選舉法規不符,要難採憑。

該證人丙○○亦證述,主任管理員及主任監察員,於里長開票過程對無效票之認定並無發生認定上之爭議,且在開票過程中亦無選務人員對該張有兩個印記之選票提出異議,益見本次里長選舉對無效票之認定,並無瑕疵可指。

㈦原告雖以彰化縣選舉委員會印製之99年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手冊第伍類「開票作業與職務分配」中之第七項第1款規定「選舉票有無效情事者, 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依法認定並應當場為之。

不得於其他選舉票全部唱票完畢後始一併予以認定。」

加以質疑本開票過程有違反上開規定情形。

惟依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即證人乙○○上開證述:「…當天我們分兩組開票,一邊開市民代表,一邊開里長,我作這個疊折動作的時候有其他管理員看到,但是否有監監察員看到,我不清楚,這張選票我折疊後我會會同其他主任監察員給在場觀眾看,當時的觀眾都沒有意見。」

等語;

另依開票所主任監察員即證人己○○同日證述:「(法官問:你負責市民代表那裡,里長開票過程中,是否有發生有一張票二號候選人的選舉票為有效無效的爭執事項?)當天開票如果是無效票,開票過程中只要發現無效票不論是管理員或是主任管理員都會給我看。

…無效票我們大家共同認定,印象中里長開票過程中開票人員討論蓋有兩個印的選票是有效還無效,後來討論結果是無效票,後來拿給我看,我也認為是無效票,我要打包之前,我又一張、一張票確認,不管有效、無效票,我有請另一位監察員看,確定沒有問題才打包。

(法官問:後來你們發現里長有同票情形,你有無重新確認?)我很緊張,因為從來沒有遇到同票情形,所後我請另一位監察員重新認定確認剛剛唱過的選票,我們兩人分工合作唱過的選票,確認還是一樣,無效票還是六張。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圈選兩個候選人的選票,你有無召集全部監察員認定?)管理員認定無效,主任管理員也認定無效我也認為無效,…如果是主任管理員及主任監察員認定不同,我們才會召集全部人員作認定。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你剛剛提到里長開票已經廢票放在那裡,你才認定嗎?)開票過程中遇到有認定上有疑義或是無效票的時候,他們會拿給我看,或是請我過去看,大部分拿給我看。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里長開票過程中,你與主任管理員就無效票有無發生認定上的爭議?)沒有。」

等語,堪認本次選舉開票過程,雖就市民代表及里長部分同時辦理開票作業,但每組開票均有充足的選務工作人員足以管理及監察,主任管理員原則上負責督導里長部分之開票作業,主任監察員原則上負責督導市民代表部分的開票作業,遇有無效票認定時,則均會由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共同認定後據以唱票亮票,並非如原告所稱開票過程中均未會同主任監察員為之。

而於里長開票結果最後發生同票情形時,主任監察員為求慎重起見,才會同監察員就里長部分選票有效、無效情形再一張一張檢查確認無誤後始打包封存,可證本次開票過程並未有任何違反上開手冊規定情形。

㈧證人丙○○於鈞院99年08月27日準備程序雖證述:「(法官問:印章是否有偏向一邊?)我檢票的時候就看到那張票的圈選印章蓋在中間,照理有蓋到兩位候選人的邊線」云云。

然查,依彰化縣選舉委員會於99年9月9日彰選一字第0991201438號函文略謂:『本會依「公職人員選舉選舉人領票戳記及圈選工具式樣」備製之圈選工具直徑為1公分, 選舉票面候選人相鄰之間格為1公分, 如選舉人將圈選工具圈蓋於相鄰候選人之共用空間(只有一個圈印),圈選處僅能緊鄰二候選人之欄位框線,並無越過框線,不可能造成係同時圈選二個候選人之情形。』

是故,顯不可能如丙○○所證述圈選印章有蓋到兩位候選人邊線之情形,且依開票當日主任管理員乙○○及主任監察員己○○之證詞觀之,均未有證人丙○○所述的認定爭議情形足證,伊之證述實不足採信。

㈨同期日證人戊○○雖亦證述:「(法官問:是否有幫忙里長的選票?)沒有。

開票完主任管理員乙○○有將里長部分的無效票給我們在場的選務人員看,當時有壹張選票印章很濕,顏色很濃,好像有折疊反印,應該是屬於二號的有效票,因為在無效票裡面,我有跟主任管理員反應,事後我有提到有爭議,要交給選舉委員會鑑定。

(法官問:為何你認為是折疊反印?)因為另一邊的顏色很淡,這張票是圈選二號,印泥有印到另一邊,這兩邊圈選的印章的叉叉是反方向。」

云云。

惟證人戊○○是原告推薦的監察員,伊之證詞當有偏頗原告之虞。

其證述與主任管理員乙○○、主任監察員己○○於鈞院99年07月28日準備程序之證述有著極大之不同,益見證人戊○○係偏頗原告而為不實之證述。

再參以主任管理員即證人乙○○於鈞院99年7月28日證述: 「(法官問:開票過程中,是否有發生對於一張二號是有效票,但是你們認為應該是無效票的爭議,是否有此事?)開這張票的時間忘記了,對於這票,我們從頭到尾都認為這張投給二號票是無效票,不是有效票。

(法官問:為何認為是無效票?)我們依照選舉委員會所提供之有效、無效認定圖例認定這張票是無效票。

(在場的選務人員都沒有人提出不同的意見嗎?)沒有,我們從頭到尾都認為是無效票。

(法官問:你們認為無效票是依據哪一個圖例?)無效票圖例編號第三,同時圈選二組或兩個候選人的圖例,應屬於無效票。

(法官問:圈選工具蓋上的章,很明顯是兩個嗎?)很明顯是兩個,所以我認定不是折疊反印的圈選痕跡。

(法官問:你們認定無效票,二號候選人是否在場?)一號、二號都在場,三號候選人我不認識,所以我不知道他是否在場。

(法官問:這張選票是否有給二號候選人看?)唱票時無論是有效票或無效票我會高舉亮票給在場所有觀眾看。

(法官問:該張無效票你舉高亮票後,二號候選人有無意見?)他沒有表示任何意見。」

等語,足證證人戊○○所述上開無效票認定爭議情形究否存在,即不無疑義,且主任管理員及主任監察員是否有說如果有爭議交給選委會認定等情,其證稱亦顯非事實。

另主任監察員即己○○亦證述:「(法官問:你負責市民代表那裡,里長開票過程中,是否有發生有一張票二選候選人的選舉票為有效無效票的爭執事項?)當天開票如果是無效票,開票過程中只要發現無效票不論是管理員或是主任管理員都會給我看。

(法官問:原告提出有一張投給二號的無效票有爭議?)無效票我們大家共同認定,這個里長選舉總共有六張無效票,印象中里長開票過程中開票人員討論蓋兩個印的選票是有效還是無效,後來討論結果是無效票(法官問:兩個圈印的部分,如何確認是無效票?)因為我跟主任管理員都認定是無效票,如果是兩個圈印的叉叉如果是同方向是無效票,這是我們的判定標準。

(你們在現場時,有無候選人對這部分有爭議有意見?)我的印象中只有現場觀眾說那個蓋私章是他的,為何不行。

沒有印象有人對於兩個圈印的選票作有效、無效的爭執。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圈選兩個候選人的選票,你有無召集全部監察員認定?)管理員認定無效,主任管理員也認定無效,我也認為無效,因為當時是幾百人在看,我們也不敢也不會作違法的事情。

如果是主任管理員及主任監察員認定不同,我們才會召集全部人員作認定,選罷法第64條第2項有規定。

(里長開票過程中,你與主任管理員就無效票有無發生認定上的爭議?)沒有。」

等語,所述均與主任管理員即證人乙○○經鈞院隔離訊問後所為證述大致相符,足證當日開票過程,雖有發生一張選票同時圈選兩個候選人的情形,但就該張選票究否有效無效的認定,業於當場經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依法認定為無效票,且現場所有其他管理員、監察員等選務工作人員檢視後,所有在場民眾包括原、被告在內的候選人亦均無爭執之過程,應堪採信,並無證人戊○○所述之爭議情形存在。

且證人戊○○於同日亦證述:「我跟主任管理員及主任監察員反應,他們兩人都說是無效票」。

按「無效票,應由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認定;

認定有爭議時,由全體監察員表決之,表決結果正反意見同數者,該選舉票應為有效」,選罷法第64條第2項有明文, 既本件開票所主任管理員乙○○及主任監察員己○○就該無效票之認定均為一致(即均認定為無效票),則本件無效票之開票過程並無違選罷法第64條第2項之規定。

㈩綜上,本次里長之選舉票並無當選票數不實之情形,自無驗票之必要,而原告之訴亦無理由,應予以駁回。

並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

⑵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兩造於99年06月12日舉行之彰化縣彰化市光復里第19屆里長選舉,依開票結果顯示,原告得票數為229票, 被告之得票亦為229票, 嗣99年06月14日以抽籤決定由被告當選並經彰化縣選舉委員會於99年06月18日公告被告當選為99年度彰化縣彰化市光復里里長。

四、兩造爭執之事項:㈠本件有無原告所指:⑴於開票過程中,選務人員將一張投給原告而上有因疊折反印之圈票痕跡,能辨別係折票時所疊折反印者之有效票誤認為無效票之情事?⑵於開票過程中,選務人員將一張「所圈位置不能辨別為何人」之無效票計入被告之有效票之情事?㈡本件里長選舉之開票作業及無效票認定程序,有無違法之瑕疵?㈢本件有無開箱驗票之必要?

五、本院之判斷:㈠按當選人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選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原告於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之99年06月22日向本院提起被告當選無效之訴,其程序上固屬合法。

惟按無效票之認定,應由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為之;

認定有爭議時,由全體監察員表決之;

表決結果正反意見同數者,該選舉票應為有效,選罷法第62條第2項固有明文規定, 惟此項規定僅係規定選務機關在進行開票作業時,選務人員對選票有效無效之認定程序而已,並非在排除當選無效訴訟繫屬法院時,法院對當事人主張「當選票數不實」之事實認定權限。

職是,當選票數是否不實,既為選舉法庭所應審認之事實,則法院「開箱驗票」即成為證明當事人主張事實是否真正之一種證據方法,法院自得依當事人之聲明或依職權對選務機關所封存之票匭進行「開箱驗票」。

但法院對於業經法定程序完成計票之票匭,重新「開箱驗票」,對法院、選務機關及當事人而言,所耗人力物力,至為龐大,選務機關依法所為開票計票程序,自不能因當事人輕率主觀臆測之詞,而逕予推翻,是選舉法庭對於當事人所為「開箱驗票」之請求,應否予以准許,自應視:⒈聲請「開箱驗票」之當事人是否已提出足夠之釋明,足使選舉法庭對「當選票數不實」有合理之懷疑;

⒉是否透過「開箱驗票」之程序,足使當事人所主張之事實,獲得肯定之答案;

⒊當事人所主張「當選票數不實」之事實果真屬實,是否因而應為當選無效之宣告而定。

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亦有明文。

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若能證明被告當選票數不實,足以影響選舉結果,則可以獲得勝訴判決,是被告是否當選票數不實,且足以影響選舉結果等項,顯為有利原告之事實,揆諸前開民事訴訟法條文之規定,自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

而所謂舉證,係指就爭訟事實提出足供法院對其主張為有利認定之證據而言,若所舉證據,不能對其爭訟事實為相當之證明,自無從認定其主張為真正。

次按,前開選舉係由台灣省彰化縣選舉委員會依法定程序舉行,該選舉委員會並依開票及抽籤結果公告被告當選,在公法上具有相當之效力,自不容當事人僅憑己意任意推翻。

準此,原告請求本院開箱驗票,亦應提供相當證據釋明被告之當選票數不實,足以影響選舉結果,本院始得加以查驗,至屬明確。

㈡本院認為原告就系爭兩張爭議選票均未能提出相當證據釋明,使本院對被告「當選票數不實」產生合理之懷疑,是本件實無開箱查驗之必要,其理由分述如下:⒈原告主張系爭選舉被告有「當選票數不實」之情形,並請求重新驗票,係以:彰化縣選舉委員會之選務工作人員於開票之際,有將一張投給原告而上有因疊折反印之圈票痕跡,能辨別係折票時所疊折反印者之有效票誤認為無效票之情事,亦有將一張「所圈位置不能辨別為何人」之無效票計入被告之有效票之情事,致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為其釋明,惟經本院以隔離訊問之方式訊問證人之結果,據彰化市第71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乙○○於本院99年07月28日準備程序期日證述:「(法官問:根據選委會資料,你是遴派為99年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選舉彰化市第71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嗎?)是的。

(法官問:71投開票所是光復里的投開票所,地點在彰化市代表會嗎?)是的。

(法官問:請陳述當天主辦選務時何時開票?)99年6月12日下午4時開票。

(法官問:第三選區光復里有幾位里長候選人?)三位。

(法官問:候選人號次?)一號庚○○,二號丁○○,三號洪文財。

(法官問:開票、計票的結果?)一號、二號同票。

(法官問:原告提出71投開票所報告表,當日是否你簽具?)是的。

(法官問:報告表是誰紀錄?)是主任監察員己○○紀錄。

(法官問:開票的過程中,是否有發生對於一張二號是有效票,但是你們認為應該是無效票的爭議,是否有此事?)開這張票的時間忘記了,對於這票,我們從頭到尾都認為這張投給二號票是無效票,不是有效票。

(法官問:你們認為無效票是依據哪一個圖例?)無效票圖例編號第三,同時圈選二組或兩個候選人的圖例,應屬於無效票。

(法官問:圈選工具蓋上的章,很明顯是兩個嗎?)很明顯是兩個,因為我們看到這個情形,我會就該張選票作疊折的動作看看是否兩個圈印的叉叉是否是同一方向,但是我作疊折的結果是同方向,不是反方向,所以我認定不是折疊反印的圖選痕跡。

(法官問:這個動作只有你作,是否有其他人看到你作?)當天我們分兩組開票,一邊開市民代表,一邊開里長,我作這個疊折動作的時候有其他管理員看到,但是是否有監察員看到,我不清楚,這張選票我折疊後我會會同其他主任監察員給在場觀眾看,當時的觀眾都沒有意見。

(法官問:你們認定無效票,二號候選人是否在場?)一號、二號都在場,三號候選人我不認識,所以我不知道他是否在場。

(法官問:這張選票是否有給二號候選人看?)唱票時無論是有效票或是無效票我會舉高亮票給在場所有觀眾觀看。

(法官問:該張無效票你舉高亮票後,二號候選人有無意見?)他沒有表示任何意見。

(法官問:兩邊分兩組開票,人員如何分配?負責里長開票是何人?)選務人員一共十三人,里長部分,我記得二個檢票、一個唱票、一個計票,一個整票,總共五個人,亮票是唱票人負責,唱票人拿起高舉亮票。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

是先全部的票整理完畢唱票,還是邊檢票邊唱票?)依規定我們是從箱子裏邊檢票,邊唱票,邊整票。

我有徵得現場觀眾同意,檢票的人先將選票分類放在桌上,再行唱票。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廢票也是由檢票人先分類?)是的,檢票人先撿起分類,在交給唱票人。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你拿到廢票是由何人判斷?)里長的部分有六張廢票,我們由我們負責里長開票的人認定,我也是負責這個里長開票,主任監察員剛開始是負責市民代表的開票,後來發現里長的部分有同票的情形,所以他過來將里長部分全部選票再重新看過。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主任監察員有無意見?)沒有。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當時開票人員是否包含丙○○?)我不知道姓名,是今日看到到場的男性證人。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丙○○是否當場有對你們認為是廢票的選票提出異議?)沒有。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剛剛證人提出他們將選票先分類再唱票,並經現場人同意,原告當時有無同意或是不同意嗎?)我沒有聽到他作任何表示。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你們開完票之後,你們會製作投開票報告表,你們會交給候選人嗎?)我們製作完報告表會製作正副本,正本三張,副本三張,報告表製作完畢,如果候選人索取,我們會交給他副本。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原告領取的報告表副本是原告來領還是其他人領嗎?)我不記得,現場太亂,領副本領取人要在領據上簽名蓋章。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有關原告方面領取報告表的人當時有無對於票數提出異議?)沒有。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你當選務人員多久時間?)二十多年。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你當主任管理員有幾年的經驗?)大約十年。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負責開票作業之前有無參與選委會受訓?)今年沒有參與受訓活動。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你剛剛提出的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手冊,你在開票之前有無閱覽過?)研習活動我沒有參與,但是我有前往領取該工作手冊,領取後馬上閱讀。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該工作手冊第五類開票作業與職務分配編章其中第七項第一款,你是否清楚意義?)清楚該款意義,因為我有閱讀過。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證人稱剛剛沒有參與今年受訓,之前的受訓有無參加?)今年沒有參加,之前的受訓每年都有參加,幾乎每次選舉我都有參與。」

等情,及該投開票所主任監察員己○○於本院同日準備程序中證述:「(法官問:今年99年6月12日辦理鄉鎮民代表及里長選舉,你是否為彰化市第71投開票所主任監察員?)是的。

(法官問:當天何時開票?)下午四點。

(法官問:當時有市民代表及里長選舉,如何開票?)剛開始先開市民代表,後來因為人員可以,所以變更為兩組人員同時開票,一般是代表先開。

(法官問:兩組人員同時開里長、市民代表票是否有先協議?)這是權宜措施。

(法官問:這是否要經過現場觀眾同意?)不用,只要選務人員達成協議就可以。

(法官問:當天誰進行里長開票?)主任管理員負責里長那邊,我是先在負責民代表那邊,兩邊人馬配置有管理員也有監察員。

(法官問:里長開票有幾人?)我不太記得,管理員有大約三個,監察員有兩個。

(法官問:里長那邊有五個人嗎?)那五個人中我只認識主任管理員,其他的管理員有看過他們,但是不是很熟悉,監察員我都沒有看過。

(法官問:你負責市民代表那裡,里長開票過程中,是否有發生有一張票二號候選人的選舉票為有效無效的爭執事項?)當天開票如果是無效票,開票過程中只要發現無效票不論是管理員或是主任管理員都會給我看。

(法官問:原告提出有一張投給二號的無效票有爭議?)無效票我們大家共同認定,這個里長選舉總共有六張無效票,印象中里長開票過程中開票人員討論蓋兩個印的選票是有效還是無效,後來討論結果是無效票,後來拿給我看,我也認為是無效票,我要打包之前,我又一張、一張票確認,不管有效,無效票,我有請另一位監察員看,確定沒有問題才打包。

(兩個圈印的部分,如何確認是無效票?)因為我跟主任管理員都認定是無效票,如果是兩個圈印的叉叉如果是同方向是無效票(圖例三),如果不是同方向是有效票,這是我們的判定標準。

(法官問:後來你們發現里長有同票情形,你有無重新確認?)我很緊張,因為從來沒有遇到同票的情形,所以我請另一位監察員重新認定確認剛剛唱過的選票,我們兩人分工合作,確認過結果還是一樣,無效票還是六張。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你是與何位監察員再次確認選票?)我請辦理里長開票的監察員重新確認,我只知道他姓黃,我不知道他的名字。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看到人你是否認得?)我認得,他是男性監察員。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你請那位監察員認定,他有表示其他意見?)都沒有。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圈選兩個候選人的選票,你有無召集全部監察員認定?)管理員認定無效,主任管理員也認定無效,我也認為無效,因為當時幾百人在看,我們也不敢也不會作違法的事情。

如果是主任管理員及主任監察員認定不同,我們才會召集全部人員作認定, 選罷法第64條第2項有規定。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你剛剛提到里長開票已經廢票放在那裡,你才認定嗎?)開票過程中遇到有認定上有疑義或是無效票的時候,他們會拿給我看,或是請我過去看,大部分拿來給我看。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里長開票過程中,你與主任管理員就無效票有無發生認定上的爭議?)沒有。」

等情,另據原告所舉證人丙○○亦於本院同日準備程序期日證稱:「(法官問:今年99年06月12日辦理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選舉,那天你是否擔任彰化市71投開票所監察員?)是的。

(法官問:是遴派還是推薦?)是三號里長候選人洪文財推薦的監察員。

(法官問:六月十二日當天你們是在彰化市投開票所,何時開票?)下午四點過後。

(法官問:(開票過程如何配置選務工作?)同時開票,分為兩組人馬,這有經過兩位候選人同意同時開票。

(法官問:你負責哪一部分開票?)里長部分,我執行檢票分類的工作,我以每個候選人五十張票為一單位完放在桌上,再由唱票人員唱票。

(法官問:在開票過程中,對無效票如何處理?)開完票後,廢票有六張放在一起,有蓋私章,也有沒有蓋章,其中有一張二號候選人的票,圈選的印章我認為是複印過去。

(法官問:你發現這個情形,你如何處理?)我跟另一位與我一起檢票的人說這張票有疑問,但是那個人跟我說票開完就算了,那一個人我不知道他是什麼身份。

(法官問:他這樣說,你做什麼表示?)因為我不是他們兩位候選人的監察員,所以我就算了。

(法官問:你認為那張是反折,你如何判斷?)因為一邊印泥很濕,並且有折疊,所以我認為那是複印過去,我沒有其他的認定依據。

(法官問:現場開票過程中,會唱有效、無效票,唱到無效票時,有沒有其他人表示異議?)唱票過程中沒有人提出異議,後來我跟檢票的人員提到這張票,二號候選人那邊的人有聽到,所以他們說要看這張票,但是他不可以進入開票區域裡面,所以我就跟他們說有疑問再申請驗票。

(法官問:開票過程中有六張無效票,唱票當時是否經過主任管理員及主任監察員認定?)我沒有注意,我專心檢票。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市民代表選舉中是否有一張選票,有兩個圈印折疊的情形,後來認定為有效票的情形?)有這個事情,市民代表候選人林雨良的票,有這樣的情形,這張票本來無效票,後來經過我們四個監票人員及主任管理員及主任監察員認定為有效票。

這張選票的圈印很濕,所以我們認為是複印過去,所以我們認為有效。

(法官問:市民代表林雨良這張選票後來認為有效的認定標準,除了很濕、折疊,是否還有其他標準?)就是這樣認定。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主任監察員他因為同票,他為了慎重,所以找了另一位監察員重新檢視選票,你是否知道?)我不知道這個情形,因為我去外面抽煙,所以我不知道主任監察員找誰再一起去檢視選票。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里長開票過程中,無效票的認定,主任管理員及主任監察員,有無發生認定爭議的情形?)沒有。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有兩個印記的選票,在開票過程中是否有選務人員對這張選票提出異議?)沒有。」

等情,依上開證人之證述情節及選罷法第64條之規定,原告所指「選務人員將一張投給原告而上有因疊折反印之圈票痕跡,能辨別係折票時所疊折反印者之有效票誤認為無效票」之無效票,既經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就該選票認定係同時圈選二個候選人,應屬中央選舉委員會所頒佈之「公職人員選舉票有效與無效之認定圖例」其中無效票圖例⑶之無效票,且該主任管理員與主任監察員就該無效票之認定迄無爭議,其認定結果自具有法定效力,不容第三人任意事後質疑或推翻合法有權選務人員之認定,而稽諸證人丙○○之上開證述,具見該證人就如何判斷無效票圖例⑶之無效票,於認知上顯有未足。

至證人戊○○雖於本院99年08月27日準備程序期日證述:「(法官問:今年99年06月12日投票,在七十一投開票所,你擔任何職務?)我擔任監察員。

(法官問:你是何人推選的監察員?)我是原告推薦的監察員。

(法官問:你在開票的時候,你要幫忙注意原告的選票是否正確?)當天因為分工,我當天我是負責市民代表開票的部分。

(法官問:里長開票的過程是否清楚?)我負責市民代表的選票。

(法官問:是否有幫忙里長的選票?)沒有。

開票完主任管理員乙○○有將里長部分的無效票給我們在場的選務人員看,當時有壹張選票印章很濕,顏色很濃,好像有折疊反印,應該是屬於二號的有效票,因為在無效票裡面,我有跟主任管理員反應,事後我有提到有爭議,要交給選舉委員會鑑定。

(法官問:為何你認為是折疊反印?)因為另一邊的顏色很淡,這張票是圈選二號,印泥有印到另一邊,這兩邊圈選的印章上的叉叉是反方向。

(法官問:你跟主任管理員說,事後如何處理?)當天情形很亂,有候選人進來,被我們請出去。

(法官問:你有無跟主任監察員反應?)我說有爭議交給選委會鑑定,主任監察員與主任管理員都說好。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你剛剛說有候選人進來,是哪一位候選人進來?)一號候選人,他們夫妻進來就說那是廢票。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按照規定候選人是否可以進入你們開票的地方嗎?)不可以,當天員警、我們都有請他們出去。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剛剛你認定那張票是折疊反印,你有無將那張選票作折疊比對的動作?)有,我折疊比對是反方向,當時現場很混亂,因為有候選人進來說那是廢票。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當場主任管理員或是主任監察員有無說將選票封存,將該張爭議票交給選委會認定?)有。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你剛剛說那張無效票認定的部分,主任管理員及主任監察員有無爭議、發生意見不同的情形?)我不清楚。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你當時在現場,為何不清楚?)我跟主任管理員及主任監察員反應,他們二人都說那是無效票,因為我有反應,所以他們說如果有爭議交給選委會認定。

因為當時現場很混亂,又有另一組候選人說廢票、廢票。」

等語,惟就該張選票究否有效無效的認定,業於當場經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依法認定為無效票,且現場所有其他管理員、監察員等選務工作人員檢視後,所有在場民眾包括原、被告在內的候選人亦均無爭執之過程,已據證人乙○○、己○○、丙○○證述如上,並無證人戊○○所述之爭議情形存在,且證人戊○○係原告推薦之監察員,其所為有利於原告之證言部分,難認無偏頗原告之虞,是證人丙○○、戊○○所述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認定之無效票疑是原告之有效票部分,均不足採信。

⒉另原告主張於開票過程中,選務人員有將一張「所圈位置不能辨別為何人」之無效票計入被告之有效票之情事,並舉目擊證人丙○○為證,而證人丙○○於本院99年08月27日準備程序期日係證述:「(法官問:六月十二日投開票開票時,有無發生圈選票所蓋的印章無法辨別圈選何人,結果算入被告的有效票情形?)我在檢票的時候看到有一張選票,印章蓋在一號與二號的中間,後來我跟另一位檢票的甲○○說這張票印章蓋在中間,甲○○沒有說話,就把這張票放在被告的有效票那一疊。

(法官問:你認為這張票是無效票嗎?)我認為是無效票,印章蓋在中間本來就是無效票。

(法官問:印章是否有偏向哪一邊?)我檢票的時候我就看到那張票的圈選印章蓋在中間,照理有蓋到兩位候選人的邊線。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請法院提示無效票圖例讓證人指出符合哪一個無效票圖例?)(證人閱覽後表示)沒有無效票圖例的情形。」

云云,證人丙○○經本院提示認定無效票之全部圖例由其辨識後,其證稱其認為應係無效票之上開選票並沒有無效票圖例之情形,且就該部分經本院依職權向彰化縣選舉委員會函詢:「請查告使用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圈選候選人時,若將圈選工具蓋用於相鄰候選人之共同空間(只有一個圈印),有無可能造成係同時圈選兩個候選人之情形。」

之結果,經該選委會函覆稱:「本會依『公職人員選舉選舉人領票戳記及圈選工具式樣』備製之圈選工具直徑為1公分,選舉票面候選人相鄰之間格為1公分,如選舉人將圈選工具圈蓋於相鄰候選人之共用空間(只有一個圈印),圈選處僅能緊鄰二候選人之欄位框線,並無越過框線,不可能造成係同時圈選二個候選人之情形。」

, 有該會99年9月9日彰選一字第0991201438號函在卷足憑, 是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圈蓋於相鄰候選人之共用空間(只有一個圈印),圈選處僅能緊鄰二候選人之欄位框線,並無越過框線,事實上不可能造成係同時圈選二個候選人之情形,證人丙○○證述:「我認為是無效票,印章蓋在中間本來就是無效票。

我檢票的時候我就看到那張票的圈選印章蓋在中間,照理有蓋到兩位候選人的邊線。」

乙節,益見該證人就如何判斷有效票及無效票,於認知上仍有不足。

⒊綜上,原告僅憑證人丙○○因認知不足而自忖無效票、有效票之陳述,即質疑具有法定職權之選務人員依法所為無效票、有效票之認定,主張被告當選票數不實,並請求本院開箱驗票,本院認其所舉證據,尚難認已提出足夠之釋明,足使選舉法庭對「當選票數不實」有合理之懷疑,即不能對其爭訟事實為相當之證明,自無從認定其主張為真正。

㈢本件彰化縣彰化市光復里里長選舉,開票作業完全依法為之,兩造當時均在場,開票過程公平、公開,其間未曾有人表示異議,且並無上述折疊反印之有效票、同時圈選二個候選人之無效票問題存在,該選舉之開票過程並無何違反或不當之處。

原告未能提出其他訴訟資料以供本院調查,核無開箱驗票之必要,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其主張被告當選票數不實,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云云,即屬無據,顯不可採。

從而,原告起訴請求本院判決宣告被告於99年06月12日舉行之彰化縣彰化市光復里里長選舉之當選無效,顯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㈣原告另主張本次選舉時,主任管理員與主任監察員違反彰化縣選舉委員會印製之99年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手冊第伍類開票作業與職務分配中之第6項第1款「本次選舉開票時,先開鄉鎮市民代表、次開村里張選舉票。」

之規定,同時開民代表選舉票與里長選舉票,是且由主任管理員負責里長選舉票開票作業、主任監察員負責市民代表選舉票之開票作業,致主任管理員無法會同主任監察員於開票當場即時認定該張有二個圈痕之選票是否為無效票,故此一同時開市民代表選舉票與里長選舉票之過程顯有重大之瑕疵,此固有彰化縣選舉委員會函送之99年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手冊附卷為憑,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惟查:系爭選舉彰化市第71號投開票所之開票過程,雖就市民代表及里長部分同時辦理開票作業,但每組開票均有充足的選務工作人員足以管理及監察,主任管理員原則上負責督導里長部分之開票作業,主任監察員原則上負責督導市民代表部分的開票作業,遇有無效票認定時,則均會由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共同認定後據以唱票亮票,並非如原告所稱開票過程中均未會同主任監察員為之,且於里長開票結果最後發生同票情形時,主任監察員為求慎重起見,又會同監察員就里長部分選票有效、無效情形再一張一張檢查確認無誤後始打包封存,此經證人乙○○、己○○分別證述在卷,可證本次開票過程並未有任何違法或不當情形。

況且,公職人員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單記投票法行之(選罷法第3條第1項),選舉行政有「大量性」、「時限性」之特質,動員之人力(含選監人員、全國之選民)、物力龐大、且事務龐雜,並須於短短不到24小時之限時內完成投票、開票、計票等作業程序,自無法期待事事精準無誤,快速、經濟、依一定之程序有效達成投開票結果,以保障人民之參政權(含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同為選舉行政所應追求之目標,除有確切具體之事證可證,尚難以選務工作微有瑕疵,逕行推認足以影響選舉之結果,縱認系爭選舉彰化市第71號投開票所為快速、經濟、依一定之程序有效達成投開票結果,乃採權宜措施,經全體選務人員達成協議後,就市民代表及里長部分同時辦理開票作業,有違上開手冊規則,惟原告並無確切具體之事證,證明因該選務工作之些微瑕疵,足以推認主任管理員乙○○與主任監察員己○○就無效票、有效票之認定必有瑕疵,而導致當選人當選票數不實,且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故原告該部分主張,亦難予採信,亦核無開箱驗票之必要,原告據此請求宣告被告99年06月12日舉行之彰化縣彰化市光復里里長選舉之當選無效,亦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丙、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邱月嬌
法 官 李言孫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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