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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選字第15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宣告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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