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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選字第25號
原 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於民國99年6月12日舉行之彰化縣第19屆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選舉之彰化縣永靖鄉同仁村村長之當選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當選人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情事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查被告丁○○為彰化縣第19屆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選舉之永靖鄉同仁村村長候選人,於民國(下同)99年6月12日進行投開票,並經彰化縣選舉委員會於同年6月18日公告當選為為永靖鄉同仁村村長,嗣原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涉有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行為,於99年7月12 日提起本件訴訟,有彰化縣選舉委員會99年6月18日彰選一字第0991250309號公告及本院收受原告起訴狀後之收文戳印可稽。
則揆諸首揭規定,原告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本件訴訟,尚無不合,先以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⑴被告丁○○於99年4月13日前往彰化縣選舉委員會,登記參選彰化縣永靖鄉第19屆同仁村村長,並登記為第1號候選人,訴外人蔡吳菊珍為被告丁○○之配偶,訴外人張瑞林為被告之至交好友。
被告丁○○及訴外人蔡吳菊珍、張瑞林為期丁○○得以於99年6月12日舉行之99年彰化縣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選舉之彰化縣永靖鄉同仁村村長選舉能順利當選,竟共同對有投票權人期約、交付賄賂之單一接續犯意聯絡,由訴外人蔡吳菊珍先於同年6月9日7時許,在訴外人張瑞林住家旁之荖葉園,將選舉賄款新台幣(下同)15萬7,000元(起訴書誤載為17萬4,000元)當面交與張瑞林,其中除3,000元為予訴外人張瑞林之報酬外,其餘之15 萬4,000元則囑付訴外人張瑞林,以每票2,000元代價,交付賄賂予其宗族親友或附近鄰居之選民,約定於99年6月12日舉辦之99年彰化縣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選舉時,投票予被告。
訴外人張瑞林、蔡吳菊珍隨即在99年6月9日、10日、11日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每票2,000元代價,依附表所示受賄者戶籍內具有投票權之人數,交付予附表所示之訴外人張育誦、張育彰、張欣怡、邱新祐、張文烈、張勵、張游阿涼、葉汝庭、陳月娥、張慶利、邱林香、張幸花、張一郎、張杭、邱秀桃、張水成、張志強、陳佳慧、張家源、張王鸞、張錫綢、張瑞典、張銅、張圖等人,在附表所示之地點,囑咐張育誦、張育彰、張欣怡、邱新祐、張文烈、張勵、張游阿涼、葉汝庭、陳月娥、張慶利、邱林香、張幸花、張一郎、張杭、張水成、張志強、陳佳慧、張家源、張王鸞、張錫綢、邱秀桃、張瑞典、張銅、張圖等人如附表所示之賄賂金額、並約定該等收賄者,於99年6月12日選舉時,渠等將選票投予被告,並運用該選民對渠等同戶有投票權家屬之影響力,使渠等同戶之具投票權家屬亦將選票投予被告,該等受賄者則各基於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之收受賄賂之犯意,當場收受予以同意。
⑵前揭事實,業據被告及訴外人蔡吳菊珍、張瑞林於偵查及貴院刑事審理時坦承不諱,又核與附表所示之訴外人張育誦、張育彰、張欣怡、邱新祐、張文烈、張勵、張游阿涼、葉汝庭、陳月娥、張慶利、邱林香、張幸花、張一郎、張杭、張水成、張志強、陳佳慧、張家源、張王鸞、張錫綢、邱秀桃、張瑞典、張銅、張圖等人供述情節相符,並有彰化縣選舉委員會99年4月8日彰選一字第0991250136號公告及99年彰化縣各鄉鎮市村里長候選人登記概況表在卷可稽;
又附表所示訴外人張育誦、張育彰、張欣怡、邱新祐、張文烈、張勵、張游阿涼、葉汝庭、陳月娥、張慶利、邱林香、張幸花、張一郎、張杭、張水成、張志強、陳佳慧、張家源、張王鸞、張錫綢、邱秀桃、張瑞典、張銅、張圖等及渠等上開家屬,於上開村長選舉,均具有投票權乙情,業據上開訴外人供述明確,並有如附表所示各該受賄者所受之賄賂金額扣案可資佐證,足徵被告確有對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之犯行無訛,被告涉嫌違反選罷法之刑事案件,業經貴院以99年度選訴字第60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共同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而約定為一定行使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80小時之義務勞務。
褫奪公權4年,有該判決書可稽,被告之行為,已構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對於有投票權人行賄罪,爰起訴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等語。
二、被告則以:於準備程序中承認買票圖當選之事實,嗣於最後言詞審理時稱:刑事程序所認定之事實我均承認,但是在檢察官逼迫下而承認,我是因為太太被收押,所以承認本案事實,在選舉之前,我的宗親二十幾個人支持我出來競選,我是清清白白競選,我給的錢是走路工、茶水錢,不是賄選、買票的錢。
選舉前檢察官帶人來查案,我的宗親二十幾人因為本案而被查,而沒有去投票,他們不投票,也不影響我當選等語資為抗辯。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揭被告對有投票權人行賄之事實,業據被告、訴外人蔡吳菊珍、張瑞林於本院99年度選訴字第60號刑事案件之偵查及刑事審理中均坦承不諱,並互核相符,另被告於本件準備程序中亦承認上開事實,惟於最後言詞審理時抗辯以伊係因配偶蔡吳菊珍被收押不得不承認等語,然被告於刑事審理中於其配偶已然交保狀況下,仍然坦承且並未言及上開因懼其配偶被收押而坦承之事實,已足以證明其所言不實,自不足採信,又核與附表所示證人張育誦、張育彰、張欣怡、邱新祐、張文烈、張勵、張游阿涼、葉汝庭、陳月娥、張慶利、邱林香、張幸花、張一郎、張杭、張水成、張志強、陳佳慧、張家源、張王鸞、張錫綢、邱秀桃、張瑞典、張銅、張圖等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附於上開刑事卷之彰化縣選舉委員會99年4月8日彰選一字第0991250136號公告可稽,又附表所示之張育誦等訴外人均具有投票權,除據其等證述明確外,亦有渠等各該戶籍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於刑事卷可稽,並有如附表所示各受賄者所收受之賄賂金額扣案可資佐證,已足以證明被告確犯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而約定為一定之行使罪,且被告該犯罪行為已為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80小時之義務勞務。
褫奪公權4年,扣案之預備用以交付賄賂金額12,000元沒收。
被告不服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選上字第1985號判決,維持原判決,予以上訴駁回,有本院99年度選訴字第6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選上訴字第1985號刑事判決附卷可稽,是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有違反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賄選行為,而有當選無效之原因,自屬可採。
從而,原告主張依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提起本件當選無效之訴,請求宣告被告於民國99年6月12日舉行之彰化縣第19 屆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選舉之彰化縣永靖鄉同仁村村長之當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毋庸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前段、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月嬌
法 官 施錫揮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附表:(金額單位為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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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受賄者│行賄時間│行賄地點 │行賄金額│行賄人│繳回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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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張水成│99年6月9│彰化縣永靖鄉湳墘│2000元 │張瑞林│2000元 │
│ │ │日上午9 │路張水成所有之田│ │ │ │
│ │ │時許 │地處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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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邱新祐│99年6月 │彰化縣永靖鄉同仁│6000元 │張瑞林│6000元 │
│ │ │9日上午 │村大宅巷12號 │ │ │ │
│ │ │11時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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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張欣怡│99年6月9│彰化縣永靖鄉東門│10000元 │張瑞林│10000元 │
│ │ │日中午12│路市場 │ │ │ │
│ │ │時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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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邱秀桃│99年6月 │彰化縣永靖鄉同仁│6000元 │張瑞林│2000元( │
│ │ │9日下午 │村大宅巷15號 │ │ │另4000元│
│ │ │1、2時許│ │ │ │已還蔡水│
│ │ │ │ │ │ │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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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張 杭│99年6月 │彰化縣永靖鄉湳墘│2000元 │張瑞林│2000元 │
│ │ │9日下午2│路忠心路6號張瑞 │ │ │ │
│ │ │、3時許 │林住處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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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張家源│99年6月9│彰化縣永靖鄉同仁│4000元 │張瑞林│4000元 │
│ │ │日下午3 │村大宅巷16號 │ │ │ │
│ │ │、4時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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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葉汝庭│99年6月9│彰化縣永靖鄉同仁│8000元 │張瑞林│8000元 │
│ │ │日下午5 │村(起訴書誤載為│ │ │ │
│ │ │時許 │湳墘村)東畔路 │ │ │ │
│ │ │ │285 巷61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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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張王鸞│99年6月9│彰化縣永靖鄉同仁│2000元 │張瑞林│2000元 │
│ │ │日下午5 │村大宅巷11號 │ │ │ │
│ │ │時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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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張瑞典│99年6月9│彰化縣永靖鄉同仁│2000元 │蔡吳菊│2000元 │
│ │ │日下午6 │村東畔路某處 │ │珍 │ │
│ │ │時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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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張錫綢│99年6月9│彰化縣永靖鄉同仁│6000元 │張瑞林│6000元 │
│ │ │日晚上7 │村東畔巷內某處 │ │ │ │
│ │ │時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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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張文烈│99年6月9│彰化縣永靖鄉同仁│12000元 │張瑞林│12000元 │
│ │ │日晚上7 │村大宅巷14號 │ │ │ │
│ │ │、8時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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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邱林香│99年6月9│彰化縣永靖鄉同仁│6000元 │張瑞林│6000元 │
│ │ │日晚上7 │村大宅巷11號 │ │ │ │
│ │ │、8時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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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張育誦│99年6月9│彰化縣永靖鄉湳墘│2000元 │張瑞林│2000元 │
│ │ │日晚上8 │村村長候選人林輝│ │ │ │
│ │ │時許 │競選總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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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張育彰│99年6月 │彰化縣永靖鄉同仁│2000元 │張瑞林│2000元 │
│ │ │9日晚上 │村大宅巷16號 │ │ │ │
│ │ │10時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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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張慶利│99年6月 │彰化縣永靖鄉同仁│8000元 │張瑞林│8000元 │
│ │ │10日上午│村大宅巷13號 │ │ │ │
│ │ │10時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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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張銅 │99年6月 │彰化縣永靖鄉同仁│2000元 │蔡吳菊│2000元 │
│ │ │10日中午│村東畔路某處 │ │珍 │ │
│ │ │某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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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張勵 │99年6月 │彰化縣永靖鄉大宅│4000元 │張瑞林│4000元 │
│ │ │10日下午│巷11號 │ │ │ │
│ │ │2、3時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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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陳佳慧│99年6月 │彰化縣永靖鄉同仁│8000元 │張瑞林│8000元 │
│ │ │10日下午│村大宅巷15號 │ │ │ │
│ │ │某時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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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張幸花│99年6月 │彰化縣永靖鄉同仁│6000元 │張瑞林│6000元 │
│ │ │10日晚上│村大宅巷11號 │ │ │ │
│ │ │7、8時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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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張游阿│99年6月 │彰化縣永靖鄉大宅│6000元 │張瑞林│6000元 │
│ │涼 │10日晚上│巷11號 │ │ │ │
│ │ │8時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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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張志強│99年6月 │彰化縣永靖鄉同仁│4000元 │張瑞林│4000元 │
│ │ │10日晚上│村大宅巷15號 │ │ │ │
│ │ │8時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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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陳月娥│99年6月 │彰化縣永靖鄉同仁│12000元 │張瑞林│12000元 │
│ │ │10日晚上│村大宅巷13號 │ │ │ │
│ │ │8、9時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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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張一郎│99年6月 │彰化縣永靖鄉同仁│6000元 │張瑞林│6000元 │
│ │ │10日晚上│村大宅巷11號 │ │ │ │
│ │ │9時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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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張圖 │99年6月 │彰化縣永靖鄉同仁│2000元 │蔡吳菊│2000元 │
│ │ │11日下午│村東畔路某處 │ │珍 │ │
│ │ │4時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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