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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彰化縣芬園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7,128,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7,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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