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9,重訴,128,201202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28號
原 告 張秀育
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律師
被 告 臺灣省彰化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呂炉山
被 告 李維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
複 代理人 張智翔律師
被 告 旺群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貴
被 告 昱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芳志
被 告 許文鴻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松林律師
被 告 黃世民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律師
黃俊昇律師
被 告 李峯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楹羭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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