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9,重訴,76,20101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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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76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涂朝興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472,4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578元,上訴人僅繳納111,835元, 尚有7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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