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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更字第2
號上 訴 人 嘉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張永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弘開發設計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1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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