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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386號
聲 請 人 張明理
訴訟代理人 許政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法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田慧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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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3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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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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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74NX-00000000-0 │ │1 │220 │ │
├──┼───────────────┼──────────────┼────┼───┼────┼───┤
│002 │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75NX-00000000-0 │ │1 │55 │ │
├──┼───────────────┼──────────────┼────┼───┼────┼───┤
│003 │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76NX-00000000-0 │ │1 │71 │ │
├──┼───────────────┼──────────────┼────┼───┼────┼───┤
│004 │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77NX-00000000-0 │ │1 │13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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