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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地藏庵
法定代理人 吳亮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金雄等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861萬05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萬37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若逾期未繳,即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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