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0,重訴,180,20120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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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80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舟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佳良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5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併補提上訴狀繕本一件,逾期不補正,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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