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1,司促,16655,20121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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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6655號
債 權 人 可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映任
上列債權人可雅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淞一塑膠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可雅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依據票據關系請求債務人給付票款,惟依據卷內所附票據(票號:KYA0000000、KYA0000000)受款人非債權人,且該票據為禁止背書轉讓,請釋明其事實理由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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