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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197號
上訴人即原告 賴智豐
送達代收人 陳慧茹
上列上訴人賴智豐與被上訴人林玉如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因財產而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以下同)5,000,000元,應徵75,750元;
因非財產而涉訟部分,應徵1,000元,合計應徵76,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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