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1,訴,1051,201309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翁啟隆
翁文苑
上列上訴人等即原告等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翁美蕙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核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323,920元,應繳納上訴費用65,800元,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