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26號
原 告 謝錫琛
訴訟代理人 陳玉嚥
被 告 張榮源(張進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張文龍
被 告 張勝龍
張福龍
張恒龍
張景龍
張蔡豊品
陳張彩雲
簡張彩玉
蔡張彩連
張彩華
呂張彩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塗銷扺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