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1,家訴,20,2015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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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20號
原 告 黃信介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被 告 許丕模
許如瑩
黄滿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指定民國104年10月14日下午2時,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準用。

二、本院前以本件分割遺產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708號塗銷所有權移轉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於民國101年10月22日裁定命在上開民事事件訴訟程序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茲查明上開案件業已終結,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將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楹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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