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1,訴,1045,201309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45號
原 告 蘇明鏡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複代 理 人 江欣鞠
被 告 鄭陳藝
訴訟代理人 鄭俊傑
被 告 陳定
訴訟代理人 陳崇禮
被 告 張哲銘
被 告 張豊益
訴訟代理人 張金發
被 告 張春宗
張炎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昭勳律師
被 告 蘇清欽
張聰富
張聰成
蘇瑞堯
蘇信錩
蘇鈺森
蘇昱儒
蘇清基
蘇裕傑
蘇裕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