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45號
原 告 蘇明鏡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複代 理 人 江欣鞠
被 告 鄭陳藝
訴訟代理人 鄭俊傑
被 告 陳定
訴訟代理人 陳崇禮
被 告 張哲銘
被 告 張豊益
訴訟代理人 張金發
被 告 張春宗
張炎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昭勳律師
被 告 蘇清欽
張聰富
張聰成
蘇瑞堯
蘇信錩
蘇鈺森
蘇昱儒
蘇清基
蘇裕傑
蘇裕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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