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1,訴,586,201309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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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86號
上 訴 人 林煥彩 住高雄市○○區○○里○○路00巷00號
13樓
上 一 人
特別代理人 林豐欽 住臺北市○○區○○里○○路0段00巷0 0號4樓
上 訴 人 陳秋薇 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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