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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王秀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信不動產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陳王秀枝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未據上訴人陳王秀枝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陳王秀枝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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