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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64號
原 告 洪秋錦
洪中立
洪中亨
洪中夫
洪維龍
洪良雄
許錦惠
以上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振源律師
被 告 洪文淇
黃麗華
洪榮燦
以上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律師
吳淑芬律師
複代理人 洪婉雯
被 告 洪坤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3號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後,被告就系爭土地已另行向本院起訴請求確認原告所有權不存在,經本院分以102年度重訴字第53號案審理中。
是本件之裁判,乃以該102年度重訴字第53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依前揭規定意旨,本院認有裁定停止 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葛永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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