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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0765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卓伯源
債 務 人 吳龍發
債 務 人 吳永輝
債 務 人 吳柳樺
債 務 人 吳維璋即吳炳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叁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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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107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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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期 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利 息 計 算 標 準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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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0年下期 │6,246元 │101年2月1日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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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1年上期 │6,246元 │101年8月1日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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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1年下期 │6,246元 │102年2月1日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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