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2,司促,11174,2013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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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1174號
債 權 人 富麗大鎮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設彰化縣鹿港鎮○○路0段0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尤江水 住彰化縣鹿港鎮○○路0段000號4樓 送達代收人 許淑玫
住彰化縣鹿港鎮○○路0段000號
上列債權人富麗大鎮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李桂珠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富麗大鎮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李桂珠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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