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2,司促,11181,201309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18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王廸康
債 務 人 裕豪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月霞
債 務 人 趙月霞
債 務 人 謝志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①肆佰貳拾壹萬捌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八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逾期六個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②貳佰零肆萬陸仟壹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二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貳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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